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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2/7/9 16: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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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年06月15日

京药监发〔〕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

《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年6月13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年6月15日

临床试验相关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10万元(含)-16万元罚款,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24万元-30万元(含)罚款,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三条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10万元(含)-16万元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24万元-30万元(含)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五条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30万元(含)-51万元罚款;人员:所获收入30%(含)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单位:51万元(含)-79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1.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单位:79万元-万元(含)罚款;人员:所获收入2.2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一百零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点击以下文字查看详情)

第一条至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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