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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接到来自客户的疑问:什么是医疗器械?我公司的产品是否会落入医疗器械的监管范畴?特别是针对一些可供消费者个人使用的器械,具备一些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功能,这些产品与医疗器械之间的边界在实践中确实显得模糊和难以把握。
常规健康器械
比如,人体状态监测类的可穿戴智能设备及其适配软件,这些设备和软件专注于收集和分析人体各种健康或运动数据,如心率、体温、睡眠质量、卡路里摄入和消耗、跑步里程和步数计算,更专业一点,甚至包括血压、血糖、血氧、皮肤生物信息采集等可能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信息。任天堂公司的爆款产品健身环大冒险游戏中就有需要玩家用大拇指按住传感器测量运动后心率的场景,华为最新款的智能手表和运动手环甚至可以测量血氧饱和度。
那么到底智能产品的硬件或软件要达到何种医疗专业程度,该产品就有可能触碰到医疗器械监管的红线,从而必须在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前提下方能上市销售?
美国的行业从业者及监管机构FDA同样被上述问题困扰,为廓清疑惑,FDA于年9月专门发布了一则参考指引GeneralWellness:PolicyforLowRiskDevicesGuidanceforIndustryand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Staff,该指引明确常规健康器械(generalwellnessproducts)不作为医疗器械监管。指引认为:常规健康器械可分为两大类:第1类,仅为常规健康之目的的器械,诸如与减肥、健身、减压、脑力敏锐度增强、自尊心提升、睡眠管理、性功能相关的功能,并不提及任何疾病;第2类,与慢性病辅助管理相关的健康器械,主要宣传可以降低发生慢性病的风险或提高慢性病患者的生活质量,慢性病可包括心脏病、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但前提是该两大类器械是低风险,例如非侵入、非植入、无操控风险(诸如激光、辐射)的器械等。
然而,这毕竟是美国FDA的指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目前为止,中国监管机构并未就该主题出台任何指南或指引类文件。那么在中国应如何判断某个产品是否会落入医疗器械监管范畴呢?
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条例》”)沿用了旧条例的医疗器械定义,一字未改,第条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仅从此定义来看,美国FDA指引中所提及的第2类常规健康器械在中国法律项下就仍然有可能构成医疗器械。
除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年8月版)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时颁布的产品分类界定通知把具体的产品与明确的分类界定进行交叉比对。比如,心电测量器械,如果仅查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3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01心电测量、分析设备和05脉搏血氧测量设备,就容易得出其为二类医疗器械的结论。但是,针对运动智能设备,例如手机或手环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中明确:健身运动用血氧测量系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该等产品不具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明确的目的,测量得到的数据不作为诊断依据。
美容器械
相当数量和种类的美容器械与人体直接接触,特别是侵入类、能量交换类、甚至是植入类器械,比如整形用的各种注射填充物,激光脱毛仪等。然而,由于在一般人的认知中,美容并不是治病救人,而是锦上添花,所以容易误认为美容器械并不会构成医疗器械,特别是当某些产品的标签或说明书等均未明确说明其医疗或临床使用之目的的时候。
比如脱毛美容,脱毛而已,用剃刀可以刮,用激光可以烧,普罗大众怎么会想得到,用剃刀刮是自我清理,用激光烧毛囊就有可能产生安全问题,从而使脱毛机落入医疗器械的监管范畴。举例来说,众多种类的脱毛机中有一种叫做半导体激光脱毛机,是通过向人体的毛囊提供激光能量以达到短期阻断毛发生长或长期脱减的目的,如果激光能量过大,可能导致人体皮肤损伤;如能量过小,则可能无法达到脱毛的目的,因此能量输出的精准度对于脱毛的安全有效性至关重要。《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将半导体激光脱毛机列为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不无道理。年,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查处了其辖区内的某一家经营无证半导体激光脱毛机的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计多万元,据不完全统计,这几乎创造了截止目前行业内类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记录。另查,此被处罚企业目前已进入清算程序,印证了由于对产品属性认定不清(无论有意或无意)有可能被罚到关门的执法威慑力。
耗材、附件和配件
医疗器械配套的耗材通常会被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注册单元进行医疗器械注册,比如体外诊断设备配套使用的试剂,属于与有源医疗器械配合使用的无源类耗材,根据试剂的不同检测预期目的划分为不同的独立注册单元。医疗器械配套的附件有时与医疗器械整机一起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但有时又要求该附件作为一个独立的注册单元,比如超声治疗仪配套使用的固定贴,植入式脑深部神经刺激器(DBS)配套使用的刺激电极。医疗器械的耗材和多数的附件,从外观上看,基本上与整机在物理上是分开的,要求分开注册,比较容易理解。
但还有一种,就比较容易让人忽略,就是属于整机的易消耗的配件。从视觉上看,这类配件是嵌入整机内部进行使用的,配件组合在整机内部浑然一体。例如医疗影像设备中的“球管”,电解质分析仪和血气分析仪中的电极,这些电极是与配套的电解质/血气分析仪和试剂盒共同使用,用于相应电解质或者血气项目的检测,单个电极对应某种检测项目,也可以由多个电极组合成一个电极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心血管自动反馈控制给药治疗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第三十六项明确:“血气分析仪用耗材:血气分析仪用电极:离子选择电极。产品预期用途:安装在仪器上,与试剂配合使用,用于相应项目检测。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代号。”通俗地理解,这类配件其实可以算是一种耗材,只不过其替换的频率可能低于试剂类耗材。
软件
与医疗器械配套使用的软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构成有源医疗器械组成部分的软件,类似于电子产品的固件和驱动,此类软件被称之为软件组件,一般不作为独立的注册单元,而是随其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另一种是能够脱离有源医疗器械而实现其预期目的的独立软件,可以作为独立的注册单元,比如可以独立运行的心电数据处理软件,医疗影像处理软件等。
RUO
RUO是researchuseonly的意思,指的是仅供科研使用的体外诊断类的设备或配套试剂。RUO不是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它们的预期目的是供制造商、研发企业、实验室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使用,并不能用于临床检测病患的疾病或生理状态。
基因检测领域目前存在大量的RUO产品,比如多种突变位点分子诊断检测的标准参照物,基因测序各种检测项目的需求多种多样,随着测序平台和技术的升级换代而变化,针对特定产品的需求确实存在,但是单一品种的数量可能又无法支撑医疗器械注册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较难形成普适性的标准产品进行医疗器械注册。这就导致较多技术尖端质量可靠的进口RUO在其本国并未注册为医疗器械(美国的CLIA制度允许其通过绿色通道进入认证实验室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临床使用),导致其并不能满足在中国注册为进口医疗器械的前提条件,除非该等RUO可以根据《新条例》第16条第2款项下“未在境内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规定,享受政策改革的红利。
实践中,由于缺乏可选择的已注册或备案产品,有些临床医学检测实验室无奈只能选择RUO进行临床检测,这在体外诊断行业可以说是公开的秘密。尽管实验室可以实验室自建项目LDT(labdevelopedtest)进行自圆其说,但实际上,旧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未为LDT打开过方便之门。即使是早年的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曾经允许医疗机构可以自制医疗器械在本单位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使用,但实际上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同时要求此类医疗机构自制医疗器械必须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且在2年后必须转为正式生产,履行医疗器械正常的注册审批手续。事实上,实验室自建项目鲜有严格遵守此审批路径的。
《新条例》第53条规定“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首开LDT合法化之大门,待其具体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地执行之后,可能会引来新的一波RUO和LDT的业务增长。关于LDT的讨论,请读者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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