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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封管控区人员买四类药品,须先

发布时间:2023/3/14 16: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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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监局制定、市疾控中心发布了《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药品)的,应当通过“京药通”平台登记购买人员信息后方可销售,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对于封控、管控区域所在地区应当提级管理,应当要求购买人员先进行新冠抗原检测,结果阴性时,方可向其销售“四类药品”。

企业应根据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设置符合企业实际的最大顾客接待量,并公示在门岗区域,原则上不低于每4平方米1人,严格控制人流密度,防止造成人员聚集。位于封控、管控区域内的企业,进入经营场所人员数量不应超过最大顾客接待量的50%。

面对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按要求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其他岗位人员要做到“应接尽接”,无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不得上岗。面对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佩戴N95(或KN95)口罩。

药品零售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四类药品”目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四类药品”目录、新冠肺炎11种症状及附近医疗机构地址提示。

指引全文

一、企业应监督相关场所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门岗查验人员扫码查验、测量体温。如进入人员体温≥37.3℃或健康宝为弹窗状态,企业应当指引相关人员前往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迅速向属地街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企业应配备红外测温设备,在门岗处设置测温查验区,确保每名进入人员测温、扫码、规范佩戴口罩,体温正常、北京健康宝状态“未见异常”、持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人员方可进入。进入人员应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使用非现金、非接触式的支付方式。

三、企业应具备为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进入人员提供服务的能力,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他人代查健康码、出示符合要求的核酸阴性证明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四、企业应设置疫情防疫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并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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