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测试器械 >> 测试器械资源 >> 北京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涉及临床试验机构的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二条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10万元(含)-16万元罚款,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24万元-30万元(含)罚款,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四条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一百零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0万元罚款”“10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